中山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细则(中大办〔2026〕19号)
中山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所有国际学生,含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国际学生学历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国际学生非学历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预科生、交换生、进修生、短期项目生和暑期学校项目生等。
第三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实施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的“校院二级管理”模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负责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总务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培养单位(包含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负责本单位国际学生签证核查、督促办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签证、停留居留许可办理
第四条 国际学生新生须在入境来校学习前,根据自身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有效入境签证。其中国际学生非学历新生来华学习所需签证的证明材料,须由所属培养单位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办理。
申请入境签证所需学校出具材料按学校国际学生签证申请指南要求办理。
第五条 国际学生新生持有效入境签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培养单位报到、注册。其中国际学生学历生新生须先行前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接受签证状态审核并取得相应审核合格证明。培养单位负责核实国际学生签证信息并完成归档工作。签证状态审核未获通过的国际学生,培养单位不得受理其报到申请。
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持非X类签证或非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在校学习。
第六条 国际学生新生完成报到注册后,须按学校国际学生签证申请指南要求,分情形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签证或换发居留许可:
(一)持X1字签证的国际学生,须携带相关材料在入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二)持X2字签证的国际学生,如需多次出入境,须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变更X2字签证加注入境次数。
(三)持非X字签证的国际学生,须按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际学生,无需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学生,凭永久居留证件可在中国境内居留学习。
(二)持X2字签证的国际学生,学习期限未超出X2字签证有效期限的。
第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须保证本人签证、停留居留许可正常有效,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件延期手续或按期离境,严禁逾期逗留。
(一)持学习类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须在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按学校国际学生签证申请指南要求,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许可延期。
(二)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含学历生学籍异动、非学历生中止学习等)的,按学校国际学生签证申请指南要求,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休学的国际学生,培养单位应当通知休学学生于复学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办理其入境相关的签证文件。
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若本人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将在其出境期间届满的,须在出境前向所属培养单位报备。培养单位核实情况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学生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签证变更或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十条 对结业的国际学生学历生,原则上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期。但结业后回校重修、补考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的,由所属培养单位出具国际学生实际毕业所需学习时长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许可延期,最终有效期限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严禁国际学生非学历生参加校外实习活动,学历生需要在校外实习的,应当按学校国际学生签证申请指南要求,经培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实习。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家属不得在我校学生宿舍居住,来华所需的签证、停留居留许可,须由国际学生本人自行负责办理。
第三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要求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许可。如未按照要求办理,导致签证、停留居留许可过期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签证、停留居留许可过期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或开展活动。
对签证、停留居留许可过期的国际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公安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学校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签证事务管理职责,规范做好工作记录。在签证事务管理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学校可根据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处分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2026年第2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20〕2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