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大学生〔202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反党规党纪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研究生院、教务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二)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承认错误;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
(六)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本规定;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同时实施本规定应受处分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先后实施本规定两种以上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且存在在先的违纪行为尚未做出处分决定的,可以合并处理,可以按其数种违纪行为分别应认定的处分结果中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参加评优评先、担任学生骨干、申请各类奖学金或助学项目等的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毕业年级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毕业及获得学位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籍和学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和学位授予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纪律的,经学校校区(园)所在地三级甲等医院认定后,可不予处分,但是应当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正常时违反纪律的,应当给予处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违反纪律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处分,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已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国家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以下处罚的,可以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学校核实后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或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组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或为他人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提供协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画、网页、音频、视频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集体观看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传播淫秽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运输、出售、出租淫秽书画、网页、音频、视频等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发布、散布卖淫嫖娼或色情活动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上行为涉及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被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追究事故责任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二)被学校按规定认定为实验室安全事件的责任人员的,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实验室一级安全事件责任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实验室二级安全事件责任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实验室三级安全事件责任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有危害校园安全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私自采购国家管制的危险化学品及药品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国家管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涉及管制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转租等牟利情形的,从重处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非法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分。
(四)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
(六)有其他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及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存在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偷拍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通过恐吓、自伤自残等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其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与传销、诈骗等违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就业事项、评奖或处分结果等而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以盗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应归还财物或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隐藏、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归还财物或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妨害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进入他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占用或调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转让、转借、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改造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功能,导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进入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因宿舍违规行为一年内累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反消防安全或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侵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等公共区域违规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室内场所或密闭空间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池充电,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实验操作等违反国家、学校管理规定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相应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出租、转借或售卖学生证、公费医疗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承担校内勤工助学或其它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含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等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对学生团体主要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八)擅自协助校外人员进校,进行牟利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且拒不承担相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学校稳定,有损学校权益的言论、文章、影音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使用、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山大学校旗、校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商业活动的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团体等名义擅自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擅自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2至6天或累计达10至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7至13天或累计达31至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本科生连续旷课2周以上(含2周)或累计超过50学时者,依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研究生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依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四十一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传接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本科生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及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规则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发布请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在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七条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和违纪学生的培养层次,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本规定第三章第五节所列违纪行为的处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附属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违纪行为种类和违纪学生培养层次报相应主管部门。
培养单位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应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应当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培养单位应当做好与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详细记录,可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主管部门根据查证情况,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报其分管校领导审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制作学校发文形式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培养单位、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培养单位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培养单位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培养单位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书面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个工作日为限。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十三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或者毕业时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附属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其分管校领导审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察看期内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在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附属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以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
留校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且表现良好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附属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内结业、退学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不等同于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以年度表现为依据的表彰或奖励,其受处分年度是否可以参评等处理,按该评奖评优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培养单位、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2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教务部、研究生院应及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等材料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于学生签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签收的告知书交回处分发文部门留存。
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及其他送达记录材料送回处分发文部门。
第五十八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根据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中所述“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六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中,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中,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下,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经2025年第3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大学生〔2017〕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