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26〕11号)

发布人:林奇琦

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建设良好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注重营造环境育人氛围,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功能,助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学校在校内、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宿舍,以及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宿舍。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是学生宿舍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总务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处”)、教务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校团委等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各学院、直属系、中心和附属医院等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学工部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制定及修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二)统筹全校学生宿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的学生住宿管理;

(四)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五)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与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活动;

(六)统筹指导各培养单位开展“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和监督管理;

(七)协助总务部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八)协助总务部催缴水电费;

(九)向总务部等部门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相关的建议;

(十)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总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内固定资产、基础设施设备(不含消防、安防、网络)的日常维护、维修与条件改善工作;

(二)负责根据学生宿位需求,对学生宿舍用房的规划及功能调整,提供可供学生正常使用的宿位,核定学生宿舍宿位数和拟定住宿费标准建议;

(三)协助学工部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空间建设;

(四)代表学校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宿舍物业管理合同,压实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管和考核;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保卫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培养单位等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防等技术防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受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备案和审核;

(三)协同学工部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安全教育体系建设,指导各培养单位开展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

(四)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培养单位等驱离影响宿舍区安全、秩序以及违规入住的人员;

(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培养单位等纠正或处理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生宿舍物业服务单位主要职责:

(一)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纠正学生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依据其违规行为具体类型,将情况通报学工部、保卫处、总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培养单位;

(二)安排宿舍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确保人床匹配,无外来人员违规入住,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和安全;

(三)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培养单位提供的无签证/居留证件或签证/居留证件过期的国际学生名单,禁止相应国际学生入住,并向学工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负责按合同约定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做好门卫值班、出入登记、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其他合同中约定的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住宿费日常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其负责业务范围内提供招生计划、录取名单、交换生与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学籍变动信息、毕业生名单,并在制定招生计划时统筹考虑宿位供给情况。

第十二条校团委主要负责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文明宿舍建设过程中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相关学生组织“服务同学”的作用,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十三条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生宿位的安排、调配与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宿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指导学生建立“宿舍公约”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险避害能力。

(三)负责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学生宿舍;纠正学生各类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校规校纪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与上报工作。

(五)负责具体推进本单位“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切实践行“一线规则”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要求加强宿舍内日常防火巡查。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入住、调宿、退宿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学生宿位的主体范围:

(一)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非在职全日制且在正常学制年限内的中国学生。

(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两课”教师等专项计划的定向就业(委托培养)在职全日制且在正常学制年限内的中国学生。

(三)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获得中国政府各部门及中山大学设立的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不含一次性资助项目)。

(四)在确保上述第(一)至(三)项学生宿位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以下四种类型学生可视房源情况安排宿位:

1.户籍地址与学习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2.国际学生预科生、自费国际学生;

3.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的外校来我校学习和参与科研的交换生、联合培养等项目的学生;

4.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延读时间超出正常学制一年以内的学生。

(五)在确保上述第(一)至(四)项学生住宿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在暑假期间安排参与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优秀大学生夏令营”“全国高中生夏令营”“国际暑期夏令营”“暑期学校”“研究生学术论坛”等项目的非在校生入住。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第4点所列学生申请宿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学工部审批。

第十四条第(四)项第1-3点和第(五)项所列学生申请宿位的,由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报学工部审批。情况复杂的,学工部可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一)超出正常学制一年的。

(二)实施下列危害宿舍安全行为之一的:

1.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

2.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安全装置;

3.实施纵火、爆炸、投毒等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4.其他经安全评估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有转让、转借、出租学生宿舍或宿位行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相关管理要求、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七条符合学校入宿条件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宿位住宿。一人只能分配一个宿位,入住时须签订《中山大学学生宿舍住宿协议》。

第十八条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科生应提交《中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中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工部备案;研究生应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后,提交《中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工部备案。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向学校报备详细的住宿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签证/居留许可到期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应当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日前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已到期且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学生应在其学籍归属院系所在的校区(园)住宿,但按学校统一安排跨校区(园)培养的除外。确因教学安排申请跨校区(园)住宿的,应当经培养单位同意,并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条在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住宿安排尽量遵循男女分楼栋(层)住宿,同一培养层次、同一院系学生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调整宿位的,应在提供相应证明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

学生主动申请调整宿位的,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宿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对宿位进行调整,学生应当服从安排:

(一)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维修,家具等设备设施更新的;

(二)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延读时间超出正常学制一年以内,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集中住宿的;

(三)按照校区(园)优化方案,对学生宿位进行统一调整的;

(四)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作的;

(五)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六)其他需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终止学籍(退学、肄业、毕业、结业、转学)、休学及因教学安排赴外学习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退宿手续。除上述因离校办理退宿的情形外,就读满正常学制年限的学生,也应先按学校要求统一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等学生宿位调整申请的具体办理流程在中山大学学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宿手续办理的,培养单位应通知学生及时办理,宿舍管理员在发现当日出具告知书。学生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仍未搬离宿舍的,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根据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按照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住宿费收费、退费、组织欠费催缴等住宿费收缴管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水电费及有关费用。

住宿费的收费、退费、欠费按照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水电费的收费、欠费按照学校水电费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学生准则》等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住宿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鼓励各培养单位、学生会、研究生会建立学生宿舍管理自治小组,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组织宿舍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由学工部、保卫处、总务部联合牵头,物业服务单位以及培养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学生代表参加,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宿舍,物业服务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宿舍,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辅导员和班主任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三条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自行打扫宿舍内的卫生,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住宿学生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五条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签署《中山大学学生自律承诺书》,共同协商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13:00-14:00,23:30-7:00),应适当控制发出的声响,杜绝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努力构建文明、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同学关系。

第三十六条同学互访、接待访客应当遵守宿舍访客制度,来访人应出示并换押证件,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8:00-22:30。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住宿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宿舍楼内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

第三十八条住宿学生应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宿舍长应当组织制定“宿舍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宿舍文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二)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三)聚集、寻衅滋事。

(四)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宿舍。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管制刀具及刀身长度超过120mm、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器物;

4.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五)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电热棒、电炉、电热毯、取暖器、电冰箱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具;

3.其他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4.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5.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以下同)电池。

(六)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七)在宿舍内吸烟(含电子烟)或者使用明火。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和正常合理使用宿舍楼栋公共设备和家具等生活服务设施,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二)改变、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的功能。

(三)私拉电线、私自更改电路和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

1.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四)长时间占用或将个人物品存放于公共空间。

(五)擅自拆、搬,及涂画、张贴、破坏家具、空调、门窗等。

(六)改变、破坏水电线路、表具。

(七)其他破坏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奖惩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模范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积极创建文明宿舍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由培养单位给予当事人书面警示:

(一)不及时清理导致宿舍脏、乱、差,严重影响宿舍其他同学生活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

(四)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五)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宿舍楼公共区域随意堆放、丢弃杂物,但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通过电子设备或其他方式发出声音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八)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酗酒的;

(九)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楼张贴海报、派发广告等张贴物的;

(十)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存在其他轻微违反宿舍管理办法行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由培养单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或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宿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

(三)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宿位,占用他人宿位、空宿位的;

(五)私自更换门锁,私借钥匙、门禁卡、房卡给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规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爬窗、爬楼的;

(八)在宿舍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故意帮助非本宿舍成员隐藏,以逃脱检查的;

(十)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违规电器或明火用具的,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宿舍楼公共区域和宿舍内违规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以及为电动车(含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车电池进楼入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私拉乱接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十六)因出现第四十二条所规定宿舍违规行为,一年内每累计受书面警示两次的。

一年内累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学生,可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在学校提前知会本人自行清理、腾退无果之后,学校可强制清理其物品。各培养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在校或毕业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

违规占用宿位的,学工部负责通知总务部和物业服务单位采用提醒、停水停电、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保卫处负责维护安全和秩序;相关培养单位应协助确认现场需移除物品。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和处罚方式。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提醒、纠正和记录;经提醒、纠正仍拒不改正的,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报学生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需予以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涉及违纪的,宿舍管理员和培养单位应报学工部等职能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以及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检查发现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

(三)未履行数据管理和保密职责,泄露相关数据;

(四)协助学生违规获得、使用、占用学生宿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住宿秩序;

(五)利用学生宿位管理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依法依纪依规处分等处理措施。上述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经2026年第10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2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