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定》(中大研院〔2019〕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我校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小组是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集体指导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成员以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并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其参与的研究任务确定其成员。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研究生导师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研究生导师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应当政治素质过硬,做到如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师德师风高尚,做到如下要求:
(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二)谨遵职业伦理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三)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五)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应当业务素质精湛,做到如下要求:
(一)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执着的学术追求和宽广的学术视野,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
(二)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
(三)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
(四)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资格分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任职资格指教师经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认定而获得的培养研究生的资格。招生资格指已取得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经培养单位每年组织的遴选认定,当年度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的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等按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升指导能力,担负以下职责:
(一)主动学习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
(二)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善于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和指导工作中,持续提升指导能力;
(三)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应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担负以下职责:
(一)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
(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应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担负以下职责:
(一)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
(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
(三)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
(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应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担负以下职责:
(一)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四条研究生导师应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担负以下职责:
(一)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五条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担负以下职责:
(一)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
(三)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研究生导师应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担负以下职责:
(一)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
(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三)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应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担负以下职责:
(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三)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八条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境)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离校2周以上者,应将落实的指导措施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所在培养单位还须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半年及以上者,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若所指导的研究生及培养单位认为其不能继续履行导师指导职责的,应落实所指导研究生的更换导师事宜。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权利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培养单位工作安排,参与拟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一条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研究生奖助金评定、“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申请转博、联合培养、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务,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研究生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导师有署名权。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导师可对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导师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研究生导师禁行行为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导师应当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四)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五)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
(六)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收受研究生及家长财物,接受由研究生或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娱乐活动;
(八)迫使研究生承担导师家庭私人事务;
(九)与研究生建立恋爱关系;
(十)与研究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一)担任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研究生导师;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章研究生导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定期组织研究生导师岗位培训,支持研究生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组织,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博士生导师的考核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
各培养单位依据研究生导师任职条件定期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学术诚信、教学业绩、科研成绩和研究生培养成效等方面。
师德师风或学术诚信考核不合格者,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不合格。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考核合格者,继续具备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成绩显著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在各类评优、晋升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并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的,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被认定为出现第六章“研究生导师禁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给予其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止在读研究生指导、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学术处理。同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规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应当给予处分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为“存在问题论文”的,除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外,还应扣减所属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和学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情形时,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评价等环节须严格遵循回避原则。各培养单位一经发现,须立即处理、整改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至少2年内不再接受其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导师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研究生导师岗位者,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继续保留其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不再具有任职资格。
研究生导师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研究生导师岗位,其所在培养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研究生院报告,并在导师离岗前为其在籍研究生转换或增加同学科专业导师培养(增加的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导师与所指导研究生之间关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纠纷,经所在培养单位调解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当事双方均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起书面申诉。
培养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诉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诉的21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于决定不受理的申诉,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定》(中大研院〔2016〕81号)和《中山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大研院〔2013〕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