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的通知(中大研院〔2022〕35)
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关于做好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函〔2019〕87号)和《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学校统筹各类资金,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合理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建立以培养质量为基础,以研究生思想道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研究潜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向基础学科和关键领域倾斜的动态调整的奖助学金评选机制。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实行定期考核、动态评选,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本规定中“奖助金”由三部分组成: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学业助学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按月发放。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不再发放。
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科研经费计划”)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由导师(培养单位)经费支撑培养,不参评奖助金等级,由导师(培养单位)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按标准发放助研津贴。
第二章奖助学金类型
2021级及此前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各等级标准及构成见附件1,2022级起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各等级标准及构成见附件2。2020级起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及构成见附件3。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各等级标准及构成见附件8。其中,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正式发文的学期起,其硕士阶段第二学年可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按博士研究生二等助研金标准享受按月发放的助研金(含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研究生可获得的其它奖助学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国家及各级政府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
(三)各培养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或助学金;
(四)“助教”“助研”“助管”及住院医师等岗位津贴;
(五)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捐赠奖助学金。
第三章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招收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予以配套。
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引进人才基本启动费、培养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及其它创收收入进行结算分成后的经费、附属医院部门经费、基金会捐赠款等,但需符合经费来源有关开支范围的要求。
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分为A、B、C三类。
(一)2021级及此前年级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学科分类如下(学科分类名单见附件4):A类配套标准适用于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医学学科;B类配套标准适用于社会科学学科以及数学学科中的基础数学、物理学学科中的理论物理;C类配套标准适用于人文学科。A、B类学科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实行与导师招生规模相联系的“递进配套”方式(见附件6)。从导师当年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起,在其招收前一个博士研究生的配套金额基础上,递进提高配套金额,递进增加金额为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生的配套金额, 依此类推。C类学科的导师免交配套投入经费,且无须递进配套。
(二)从2022级起,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学科分类如下(学科分类名单见附件5):A类配套标准适用于理学学科、工学学科、医学学科(护理学除外)、经管学科;B类配套标准适用于社会科学学科(经管学科除外)、数学学科、天文学科、物理学学科中的理论物理、护理学;C类配套标准适用于人文学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实行与导师招生规模相联系的“递进配套”方式(见附件7),从导师当年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起,在其招收前一个博士研究生的配套金额基础上,递进提高配套金额。
自当年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起,导师(培养单位)提高配套投入金额的,学校相应减少奖助金投入金额,博士研究生获得的奖助金标准不变。
研究生院每年6月、10月开展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经费划扣工作。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经费划扣事宜。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第二学年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经费,在学校正式公布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名单之日起,由各培养单位负责通知其博士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进行划扣。
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经费每学年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的专门账户,由研究生院统筹发放和全过程管理。2021级及此前年级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由研究生院以“研究生奖助金导师配套投入”名义按月单独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2022级及此后年级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合并到助研金,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附属医院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采用包干制,由附属医院自行划扣并发放,由研究生院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学校引进人才基本启动费可作为引进人才第一年招生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划扣备选项目,具体按照《中山大学引进人才基本启动费管理办法》执行。
如博士研究生发生学籍变动等情况,已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专门账户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的发放剩余额度,导师(培养单位)可向研究生院申请退回至原划扣经费项目;对于学校具有统筹权限的额度可不予退还,由学校统筹用于奖助金发放。
如导师(培养单位)在研究生院规定期限内未为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缴纳足额的配套投入,研究生院将暂停发放该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奖助金中的配套投入额度,同时停止该导师次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如出现导师(培养单位)因故无法足额缴纳配套投入经费的情况,培养单位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对该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做好暂停发放奖助金中配套投入额度的解释工作。待配套投入经费补扣工作完成后,研究生院负责从次月起补发奖助金中的配套投入额度。
除学校要求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经费之外,导师及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实际情况,适度另行发放助研津贴。
招收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不再为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缴纳配套投入,科研经费计划不纳入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招生规模的计算基数,无须递进配套。
招收非在职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第二学年)的导师按招收A、B、C学科类别第一个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标准缴纳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无须递进配套。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如下:
(一)招收非在职国家有要求必须录取为定向就业的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导师按招收A、B、C学科类别第一个博士研究生的标准缴纳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无须递进配套。
(二)招收在职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导师(培养单位)无需缴纳配套投入。
(三)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不含定向就业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的导师须按A、B、C学科类别递进配套,配套资金纳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统筹使用。
联合培养专项计划(不含国家定向就业专项)研究生的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按协议内容执行,需计入递进配套的招生规模计算基数。
第四章 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
科研经费计划是为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储备战略人才,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满足创新性人才培养需求建立的以科研经费支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一种新机制。导师每招收1名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需使用科研经费在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发放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以下简称“助研津贴”)。
助研津贴的构成标准及发放方式如下(见附件3):
(一)助研奖励津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年开学初,招生导师提交薪酬发放清单,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助研奖励津贴到学生银行账户,发放标准为10000元/生;
(二)助研基本津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月15日前,招生导师按月提交薪酬发放清单,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助研基本津贴到学生银行账户,发放标准为3500元/生。
发放助研津贴时,导师可同时使用一个或多个经费项目提供给学校发放。若从在研科研项目发放助研津贴,需确保助研津贴发放对象实质参与了该项目研究工作,并需符合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招生导师在新生入学前负责提供其所招收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可使用一个或多个经费项目),列明培养单位名称、导师姓名、博士研究生姓名、入学时间(年级)、专业名称、计划发放日期、经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拟发放金额等信息,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确保项目经费的额度充足,项目开支范围、项目执行期等应符合经费管理要求,对经费开支负直接责任。
- 培养单位负责汇总、初审本单位招生导师提交的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实际发放情况总结、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变更申请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培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督促招生导师按时足额为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确保学生的资助待遇。
- 研究生院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变更申请,负责定期检查实际发放情况等材料。
助研津贴发放管理
(一)获得助研津贴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承担科研助手工作。若博士研究生未按要求承担科研助手工作,经培养单位核准后,招生导师可向研究生院申请调减发放该生当学年的助研津贴,本学年度的助研津贴最低发放标准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相关规定执行,即招生导师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国家财政投入额度标准(博士研究生1250元/月)发放助研津贴。
(二)入学一年后的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研究生奖助金基本申请条件。如上一学年度出现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列出的不具备研究生奖助金参评资格情形,本学年度的助研津贴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相关规定执行,招生导师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国家财政投入额度标准(博士研究生1250元/月)发放助研津贴。
(三)对于博士研究生出国(境)、休学、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的情形,助研津贴发放管理按本规定第八章考核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如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自学校学籍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停发助研津贴。
(四)博士研究生入学后,若因上级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学生学籍变动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原助研津贴发放计划的,招生导师应及时提出发放计划变更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培养单位出具初审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发放计划变更申请获得学校审核通过前,招生导师应按原发放计划继续执行。
第五章名额分配原则
研究生奖助金名额分配原则:
奖助金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因素,并向基础学科和关键领域倾斜。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2021级及此前年级博士研究生
1.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全校可参评人数×5%-全校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及培养质量调节数
2.培养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本单位参评学生人数占比+本单位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培养单位二等奖助金名额=本单位可参评人数×30%-本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
4.培养单位三等奖助金名额:除一等、二等奖助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三等奖助金。
(二)2022级及此后年级博士研究生
1.全校校长奖学金基本名额=全校可参评人数×5%-全校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及培养质量调节数
2.培养单位校长奖学金名额=全校校长奖学金基本名额×本单位参评学生人数占比+本单位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培养单位一等助研金名额=本单位可参评人数×50%-本单位校长奖学金名额
4.培养单位二等助研金名额:除校长奖学金、一等助研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二等助研金。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1.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全校可参评人数×35%-全校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及培养质量调节数
2.培养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本单位人数占比+本单位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培养单位二等奖助金名额=本单位可参评人数×70%-本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
4.培养单位三等奖助金名额:除一等、二等奖助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三等奖助金。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全校可参评人数×20%-全校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及培养质量调节数
2.培养单位一等奖助金总名额=全校一等奖助金基本名额×本单位人数占比+本单位单列支持倾斜学科的名额+本单位培养质量调节数
3.培养单位二等奖助金名额=本单位可参评人数×50%-本单位一等奖助金名额
4.培养单位三等奖助金名额:除一等、二等奖助金外,其他学生均获三等奖助金。
学校按培养周期对各培养单位的培养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奖助金名额分配实行动态调整。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奖助金名额分类下达,各培养单位不得打通使用。
第六章申请条件与评选标准
研究生奖助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参评奖助金的上一学年度已达到学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要求,并考核合格;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助手或医学临床学科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
(一)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考试作弊或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四)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严重后果者;
(五)科研助手、住院医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六)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七)导师及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不予资助的其它情形。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研究生如因以上情形无参评研究生奖助金的资格,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相关规定执行。下一参评学年如仍处于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该生可申请参加奖助金动态评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
(一)一等奖助金或校长奖学金: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二等奖助金或一等助研金:学业成绩优异,学习、科研积极热情,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
(三)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二等助研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校长奖学金、一等助研金。
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选标准: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金评选标准:
1.一等奖助金: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或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2.二等奖助金: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3.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助金评选标准:
1.一等奖助金: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应用研究能力和较大的职业发展潜力;
2.二等奖助金: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及应用研究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3.三等奖助金:符合评审资格,且未获得一等、二等奖助金。
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一等、二等奖助金可适当向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倾斜。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评定标准应予区分,以符合各自的培养目标。
研究生院将新生奖助金名额下达到各培养单位后,在研究生复试录取阶段因招生计划微调,培养单位获得追加计划排序录取的研究生,如符合奖助金参评资格的,可享受研究生三等奖助金(2022级起博士研究生为二等助研金)。
第七章评审程序
新生奖助金的评审在复试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复核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三)学校正式公布获奖助名单和等级。
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采取一年一评制,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
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的具体程序为:
(一)研究生院发布奖助金评审通知,公布各培养单位的奖助金名额及评选要求;
(二)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三)导师审核推荐;
(四)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初评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研究生院复核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正式公布获奖助名单和等级。
研究生对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并在初评结果提交研究生院之日前予以答复。研究生对学校审定并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八章考核与管理
对于研究生出国(境)、休学、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的情形,从研究生院核实情况当月起(如晚于当月奖助金发放时间,则顺延至次月),奖助金评审发放按以下办法执行:
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因国家、学校、导师公派出国(境)学习或研究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停止发放其出国(境)学习或研究期间的奖助金。待该生办理回国手续后,由该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发放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在该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按参评学年的奖助金等级标准当月恢复发放奖助金,并补发学业奖学金。该生出国(境)期间停发的学业助学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不再补发。
由于因私出国(境)留学、疾病、怀孕、创业等原因休学的研究生,研究生院暂停发放休学期间的奖助金。待该生办理复学手续后,由研究生院在该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顺延发放奖助金。
开学未按时注册的,停止发放该生的奖助金。待该生办理补注册手续后,由该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发放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在该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当月恢复发放奖助金,停止发放期间的奖助金不再补发。
每月研究生院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欠费情况,停止发放当月存在欠费情况研究生的奖助金。待研究生完成办理补缴费手续后,在该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次月恢复发放奖助金,停止发放期间的奖助金不再补发。
结业、肄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月起终止发放奖助金,学校以月为单位收回该学年已预发放的该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计)。
已获得奖助金的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正常毕业或提前毕业,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次月起,学校不再发放奖助金。
研究生如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前四款情形的,处分期内只按月发放该生的学业助学金国家财政投入额度(硕士研究生5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50元/月)。出现前两款情形的,学校同时收回该生当学年已预发的学业奖学金,培养单位应告知研究生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处分期限届满,且仍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该生可向培养单位提出恢复奖助金发放的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研究生院从该生处分期限结束次月起,按三等奖助金(2022级起博士研究生为二等助研金)标准为该生按月发放当学年后续月份的研究生奖助金。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确定资格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等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奖助金。该生以月为单位将该学年已预发放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计)退还到学校指定账户。在后续学习阶段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按硕士研究生三等奖助金标准资助。
研究生未按学校要求承担科研助手工作的,其导师可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减少或终止发放本学年奖助金中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的明确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研究生如对因本规定的考核和管理而造成减少、终止发放、收回奖助金等各项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相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院会同该生所在培养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答复。
第九章组织实施
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处理研究生对奖助金评审结果的异议等。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金的预算申报、组织评审、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时将奖助金发放清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将奖助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以本单位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成员为主,同时应有本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生代表各一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审采用实名投票方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章监督检查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负责地提供、核对真实情况和数据,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干扰或妨碍评审工作,不准泄露评审工作机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如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学校损失的,学校可按照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等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的异议,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相关异议。
- 研究生院负责监督检查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情况。
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如出现导师科研经费不足、导师调离等客观情况无法按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助研津贴发放,各培养单位应妥善解决,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助研津贴。
对出现导师(培养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等情况,研究生院将采取约谈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列入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负面清单等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各培养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下一学年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前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查。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院对本规定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规定执行不力,追究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本规定经2022年第20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中大研院〔2021〕59号)、《中山大学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大研院〔2020〕37号)、《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中大研院〔2018〕269号)、《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实施细则》(中大研院〔2019〕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适用于2021级
及此前年级)
2.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适用于2022级
及此后年级)
3.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适用于2020级
及此后年级的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
4.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学科分类
名单(适用于2021级及此前年级)
5.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研究生导师配套投入学科分类
名单(适用于2022级及此后年级)
6.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适用于2021
级及此前年级博士研究生)
7.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适用于2022
级及此后年级博士研究生)
8.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
附件1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
(适用于2021级及此前年级)
等级 | 比例* | 学业 奖学金 (元/生·学年) | 学业 助学金** (元/生·月) | 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招收的第一个博士生标准) (元/生·月) | 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学科分类 |
一等奖助金 | 5% | 20000 | 4500 | 500 | A类 |
4700 | 300 | B类 | |||
5000 | 0 | C类 | |||
二等奖助金 | 25% | 10000 | 3800 | 500 | A类 |
4000 | 300 | B类 | |||
4300 | 0 | C类 | |||
三等奖助金 | 70% | 10000 | 3000 | 500 | A类 |
3200 | 300 | B类 | |||
3500 | 0 | C类 |
说明:
*指全校各等级奖助金名额占全校可参评人数的比例。
**毕业学年的学业助学金和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按10个月发放。
附件2
(适用于2022级及此后年级)
等级 | 比例* | 学业 奖学金 (元/生·学年) | 助研金**(元/生·月) | ||
学业 助学金 | 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招收的第一个博士生标准) | 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学科分类 | |||
校长奖学金 (特等) | 5% | 20000 | 3500 | 1500 | A类 |
4584 | 416 | B类 | |||
5000 | 0 | C类 | |||
一等助研金 | 45% | 10000 | 2800 | 1500 | A类 |
3884 | 416 | B类 | |||
4300 | 0 | C类 | |||
二等助研金 | 50% | 10000 | 2000 | 1500 | A类 |
3084 | 416 | B类 | |||
3500 | 0 | C类 |
说明:
*指全校各等级奖助金名额占全校可参评人数的比例。
**毕业学年的助研金按10个月发放。
附件3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
(适用于2020级及此后年级的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
助研津贴构成 | 助研奖励津贴 (元/生·学年) | 助研基本津贴* (元/生·月) | |
助研津贴资助标准 | 10000 | 3500 | |
*说明:
(1)2020、2021级的助研基本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3000元/生·月,学校负责发放500元/生·月;2022级及此后年级的助研基本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3500元/生·月;
(2)毕业学年的助研基本津贴按10个月发放。
附件4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学科分类名单
(适用于2021级及此前年级)
配套 标准 | 学科名单(代码) | |
A类 | 0701数学(基础数学除外) 0702物理学(理论物理除外) 0703化学 0705地理学 0706大气科学 0707海洋科学 0708地球物理学 0709地质学 0710生物学 0711系统科学 0713生态学 0714统计学 0801力学 0803光学工程 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9电子科学与技术 0810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4土木工程 0815水利工程 0816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 0823交通运输工程 0824船舶与海洋工程 | 0825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7核科学与技术 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1生物医学工程 0833城乡规划学 0835软件工程 0839网络空间安全 0901作物学 0904植物保护 1001基础医学 1002临床医学 1003口腔医学 100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1006中西医结合 1007药学 1009特种医学 1011护理学 0854电子信息 0855机械 0856材料与化工 0857资源与环境 0858能源动力 0859土木水利 0860生物与医药 0861交通运输
|
B类 | 0201理论经济学 0202应用经济学 0301法学 0302政治学 0303社会学(人类学除外) 0402心理学 050300新闻传播学
| 070101基础数学 070201理论物理 0704天文学 1204公共管理 1205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2工商管理 1256工程管理
|
C类 | 0101哲学 030303人类学 0304民族学 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 0501中国语言文学 0502外国语言文学
| 0601考古学 0602中国史 0603世界史 1301艺术学理论 1531艺术 |
附件5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学科分类名单
(适用于2022级及此后年级)
配套 标准 | 学科名单(代码) | |
A类 | 0702物理学(理论物理除外) 0703化学 0705地理学 0706大气科学 0707海洋科学 0708地球物理学 0709地质学 0710生物学 0711系统科学 0713生态学 0714统计学 0801力学 0803光学工程 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9电子科学与技术 0810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4土木工程 0815水利工程 0816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 0823交通运输工程 0824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7核科学与技术 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
| 0831生物医学工程 0833城乡规划学 0835软件工程 0839网络空间安全 0901作物学 0904植物保护 1001基础医学 1002临床医学 1003口腔医学 100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1006中西医结合 1007药学 1009特种医学 0201理论经济学 0202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2工商管理 1256工程管理 0854电子信息 0855机械 0856材料与化工 0857资源与环境 0858能源动力 0859土木水利 0860生物与医药 0861交通运输 |
B类 | 0301法学 0302政治学 0303社会学(人类学除外) 0701数学 070201理论物理 | 0704天文学 1011护理学 1204公共管理 1205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0402心理学 050300新闻传播学
|
C类 | 0101哲学 030303人类学 0304民族学 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 0501中国语言文学 0502外国语言文学
| 0601考古学 0602中国史 0603世界史 1301艺术学理论 1531艺术 |
附件6
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
(适用于2021级及此前年级博士研究生)
| A类 (元/生·学年) | B类 (元/生·学年) | C类 (元/生·学年) |
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生 | 6000 | 3600 | 0 |
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 | 12000 | 7200 | 0 |
招收第三个博士研究生 | 18000 | 10800 | 0 |
附件7
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标准
(适用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和2022级及此后年级博士研究生)
| A类 (元/生·学年) | B类 (元/生·学年) | C类 (元/生·学年) |
硕博连读研究生 硕士阶段第二学年 | 6000 (500元/生·月) | 3600 (300元/生·月) | 0 (0元/生·月) |
招收第一个博士研究生 | 18000 | 5000 | 0 |
招收第二个博士研究生 | 30000 | 10000 | 5000 |
招收第三个博士研究生 | 43200 | 15000 | 5000 |
招收第四个及以上博士研究生 | 50000 | 50000 | 5000 |
附件8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及构成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学业奖学金 (元/生·学年) | 学业助学金/助研金**(元/生·月) |
硕博连读研究生 | 硕士阶段第二学年助研金 | — | 8000 | 3500 (含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
学术学位 硕士 | 一等奖助金 | 35% | 8000 | 1000 |
二等奖助金 | 35% | 8000 | 600 | |
三等奖助金*** | 30% | 0 | 500 | |
专业学位 硕士 | 一等奖助金 | 20% | 8000 | 1000 |
二等奖助金 | 30% | 8000 | 600 | |
三等奖助金*** | 50% | 0 | 500 |
说明:
*指全校各等级奖助金名额占全校可参评人数的比例。
**毕业学年的学业助学金/助研金按10个月发放。
***三等奖助金毕业学年的学业助学金标准为600元/生.月,按10个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