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大研院〔2025〕35号)

发布人:范韬霖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相应学位。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学位申请人原有专业基础以及所学课程、研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四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并达到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者,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审议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位审议机构组成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本委会”);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及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研委会”)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各项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级学位审议机构的产生、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等,由相关委员会设置办法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列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二)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同时达到下列条件,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1.修读完成不少于18学分的荣誉课程,且主修课程、荣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均达到优秀(绩点达到3.5及以上);

2.符合所在培养单位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人应当符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标准及成果规定。

第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学位申请人应当符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标准及创新性成果规定。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研委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标准及成果规定,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要求

第十一条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采用学位论文申请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用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其内容须严格遵守《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或培养方案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书面形式一般应用简体中文撰写。用非中文撰写的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学位论文撰写格式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他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具体形式及要求,由各培养单位研委会按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二)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科学研究、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建设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应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工作;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他博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具体形式及要求,由各培养单位研委会按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若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条实践成果的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实践成果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及设备研发、技术(工艺)研发、规划设计等应用设计类实践成果,调研报告、解决方案、实务案例等实践报告类实践成果,创作与演出曲(剧)目、美术(设计)作品、影视作品、文学创作等文艺作品类实践成果。

各培养单位研委会按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实施细则,包括实践成果来源与形式、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与贡献要求、评价要素以及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流程等内容,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研究生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学校在每年6月、9月、12月各开展1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调整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安排。在每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只能提出1次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相关要求;

(二)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核或修满相应学分;

(三)通过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预答辩等环节的考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达到了相应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学位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或同一项实践成果重复申请学位。

第十六条学位申请人一般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后1年内、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后2年内,有且仅有1次向原学籍所在培养单位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学位答辩前,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创新性成果,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成果可以是学术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作品、案例、研究报告、重大装备、仪器设备、科研获奖、行业标准等形式。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规定,包括创新性成果具体标准及认定程序等,由各培养单位研委会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及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研究制定(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布。

硕士研究生在学位答辩前的成果要求及具体规定,由各培养单位研委会及所属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成果,须为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组成部分。研究生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成果第二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审核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由导师审阅通过后,向其所在培养单位研委会提出申请,研委会对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前通过预答辩;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和答辩;

(三)培养单位研委会审议,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进行预答辩,由各培养单位自行规定。预答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培养单位应聘请专家组成预答辩考核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学位预答辩考核小组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二)研究生原则上应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正式答辩前2个月提出预答辩申请,预答辩考核小组填写预答辩审查表,由培养单位审查;

(三)预答辩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预答辩考核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或实践成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经导师确认同意后再次提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

第二十条重合度检测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评阅前应参加重合度检测,各培养单位研委会应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关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合度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检测范围、检测结果认定标准及异议处理等内容,经所属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提交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必须由导师审阅并在学位申请书签署意见、经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评阅。

学位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评阅送审次数为2次,2次评阅不通过者,不可再次提交评阅,应办理结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专家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应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较高水平专家,评阅人至少为2名(同等学力硕士要求3名),其中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通过学位办公室指定的论文评阅平台进行双盲匿名评阅;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应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校外高水平专家,评阅人至少为3名(同等学力博士要求5名),通过学位办公室指定的论文评阅平台进行双盲匿名评阅;

(三)实践成果的评阅人以行业内部的专业人士为主,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实践成果进行全面、深入和客观的评价。各培养单位研委会应制定具体的实践成果评阅办法,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培养单位应将全部评阅结果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人的个人信息应保密,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作为评阅人。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结果

(一)同意答辩(A):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后参加本次答辩;

(二)修改后答辩(B):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结合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一定修改后参加本次答辩;

(三)不能参加答辩(C):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尚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要求,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阅结果的运用

(一)评阅结果为“A”或“B”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针对评阅意见完成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经导师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二)评阅结果若仅出现1份“C”的评阅意见,学位申请人可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评阅复议,根据复议结果确定是否可参加本次答辩;

(三)评阅结果不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情况的为评阅不通过,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修改,3个月后重新申请下一次评阅和答辩。

第二十六条评阅复议

(一)学位申请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评阅结果的7天内,经导师同意,可以书面方式向培养单位提出1次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培养单位对接到的评阅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评阅结果若有“A”的评阅意见,由培养单位在原评阅平台增送2位专家评阅;评阅结果若无“A”的评阅意见,由培养单位组织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校内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在原评阅平台增送3位专家评阅。

(三)学位申请按复议评阅人给出的评阅结果处理:

1.若未出现“C”的评阅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修改,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答辩;

2.若出现“C”的评阅意见,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修改,3个月后重新申请下一次评阅和答辩。

(四)经评阅复议程序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纳入学校学位质量抽检范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将依据抽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评阅后,学位申请人方可申请答辩。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及有关规定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领导审定,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答辩会,以备答辩委员会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委员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较高水平专家,要求有外单位专家参加。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须有1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

第二十九条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应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高水平专家,其中外校专家应当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须有2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交叉学科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选聘1至2名所涉交叉学科的专家。

第三十条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其中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

第三十一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本专业博士后、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可另设记录员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包括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答辩前应至少提前3天将答辩会信息(答辩时间、地点、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等)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答辩工作。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的,答辩会可如期举行,缺席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三十三条答辩程序

  1.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 学位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或《实践成果独创性声明》。

  3.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4. 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到会旁听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学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或实践工作能力等;

2.主席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未获得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修改和重新答辩的决议,应提出充分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学位申请人重新完成答辩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学位申请人起立,主席当场宣读答辩委员会就是否通过答辩形成的决议(表决票数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四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按照答辩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提交研委会审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通过答辩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3个月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重新答辩1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完成答辩者,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后1年内、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后2年内,有且仅有1次重新申请机会。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培养单位研委会审议。

 

第九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五条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审议

(一)培养单位本委会对本科毕业生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含辅修学士学位、荣誉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二)培养单位研委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应逐个进行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议,审议前应由培养单位党组织先进行审核把关,并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其学位申请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条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培养单位研委会一般不进行审议。对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培养单位研委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议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者作出建议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并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三)培养单位本委会、研委会作出学位相关决议应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四)培养单位应对建议授予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后,将材料上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培养单位本委会、研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议,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重点审议有争议的材料。

(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相关决议应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经培养单位研委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者作出不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并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审议的材料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部学位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议,作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决定,重点审议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有争议的材料。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相关决议应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的决定,或者作出不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并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接攻博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接攻博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其他环节,可授予博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接攻博研究生的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直接攻博研究生,因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性成果未达到要求等原因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后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并轨培养的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但暂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以先行毕业。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应在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向培养单位研委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学位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四十条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可申请先行毕业。满足学位申请条件后,在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研委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学位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培养单位应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学位档案及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硕士学位论文交存学校图书馆,博士学位论文交存学校图书馆及国家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章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学校学位办公室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章学术复核

第四十四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培养单位应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

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再次申请复核。

第四十五条对评阅结果的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评阅结果持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评阅结果的7天内,经导师同意、向培养单位提交学术复核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由培养单位组织至少3位相应层次的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评阅复核小组,对论文评阅结果进行审定并给出是否同意再次评阅送审的意见。

(三)对于评阅复核小组意见为同意再次送审的,经培养单位研委会审批同意、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由培养单位按照原评阅方式(原送审份数低于3份的,按照3份进行送审),将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再次送专家评阅,并计入规定的评阅送审次数。

(五)再次评阅送审的结果为最终评阅结果:

1.若未出现“C”的评阅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修改,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答辩;

2.若出现“C”的评阅意见,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本次答辩。

经评阅复核程序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纳入学校学位质量抽检范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将依据抽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答辩结论的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结论持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7天内,经导师同意、向培养单位提交学术复核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培养单位接到学术复核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等了解情况,组织至少3位相应层次的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校内外专家组成答辩复核小组,对答辩结果进行审定并给出是否同意重新答辩的意见;

(三)对于答辩复核小组意见为同意重新答辩的,经培养单位研委会审批同意、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由培养单位重新组织答辩,答辩是否通过的结论由重新组织的答辩委员会作出。

第四十七条对成果认定结论的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成果认定结论持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的7天内,经导师同意、向培养单位提交学术复核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由培养单位组织至少3位相应层次的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成果认定复核小组,结合所在学科、专业的学位标准及成果要求,独立对成果认定结论进行学术复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术复核决定并提交培养单位研委会审批:

1.维持原成果认定结论,成果尚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2.撤销原成果认定结论,成果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第十二章学位复核

第四十八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杜绝学位授予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三)工作中收受学位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的,学校可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以及依法依规处分等处理措施。上述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涉密学位论文开题、论文撰写及制作、送审、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及成果要求按《中山大学涉密研究生及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本细则中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最长学习年限的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经2025年第10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大研院〔2021〕83号)、《中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大教务〔2023〕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中的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